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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期货案件判刑案例(非法经营 期货)

非法经营期货案件判刑案例(非法经营 期货)

非法经营期货案件判刑案例,是指在同一个期货公司,通过与对方签订一份订立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的条件将资金全部或者用于支付购买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2015年3月1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对其涉嫌通过期货交易公司的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3000万元。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期货公司罚单中,大连商品交易所被罚310万元,并罚款金额共计3000万元,而且此案是近年来大连商品交易所罚的最狠的一案。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这种行为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大额罚单。例如2016年7月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其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公告》显示,某期货公司在当日超过4月30日的第一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大量的交易,当日期货公司交易明细被认定为违规,并对其实施了罚款100万元、160万元的罚款。这种行为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一个致命伤。
第二种是全期货公司强行平仓。
这种情况并非是大额罚单,而是期货公司的大额罚单。上述的《告知书》中显示,一种情况是有3位期货公司为大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属于“特殊期货公司”。
第三种情况是由某期货公司的客户经理主动提出,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
期货公司通常会安排某期货公司和客户经理进行日内处理。
因为当日的市场行情在结算的时候会显示,对于同一个交易日的期货品种,其结算价,在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没有进行过优惠,所以不允许该客户申请日内平仓。
第三种情况则是有一定日内的趋势,而期货公司没有相应的客户经理对冲。
第四种情况则是由于一些突发的行情导致客户的持仓出现了亏损,在开盘时的行情波动上体现出了这个交易者的持仓意向。
该客户经理说,哪家期货公司的单子不能及时处理,在第二天可能出现跌停情况。
如果出现了亏,可能客户经理就要采取平仓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期货公司就要强行平仓。
如果出现了大的亏损,就要按照客户的委托指令,以按照客户的指令来处理。
第四种情况则是客户经理来不及处理的,交易品种无法继续交易,结算后,交易所根据结算价而采取强制平仓处理。
首先,客户的委托价格必须高于交易所规定的平仓价格。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1、期货交易所的平仓时间:早在当日上午的9点30分到11点半,而中午的13点30分到15点,下午是休息时间。
2、当日的交易价格是在下午的1点57分到1点30分,但是在下午交易所结算后,又出现了一个结算价。
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什么在结算后客户就是需要撤退?
在下午交易时段,如果是大笔交易,客户还要买入,而当天的结算价为什么就被“卖平”了,客户需要把止损位或者卖出位锁定起来。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天的交易价格是15点50分,收盘价是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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