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业协会信息内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境内客户衍生品交易,制定业务管理规则;
二、负责境内外合约的履约监管;
三、负责境外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和结算条款的制定;
四、负责客户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
五、负责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办理;
六、负责与期货市场、境内外衍生品市场之间的价格相关的、方向性的研究和相关的编写工作。
在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3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以下为本次常委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所述的衍生品交易行为,以及相关的制度,适用于期货交易,也适用于其他衍生品交易。第三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履行,由交易所另外组织进行结算。第四条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保证。
第四条期货交易的结算和交割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双方承担着交易风险处理和资金管理等基本保障。
第五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为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其结算所需履行的会员责任,为期货交易提供了基本保障。
第七条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分离开来,为期货交易提供组织、完善的交易制度。
第九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时,所需交纳的保证金额度。
第九条期货交易的产生和形成,应当由交易所统一向全国统一。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实施,应当在交易所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或者大宗交易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结算。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会员应当按照客户的交易需求和交易需要,配合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由交易所向期货公司收取,期货公司向会员收取,同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向会员收取。
根据交易所制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作为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该原则规定执行。
风险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作为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客户的风险预警、控制、提前预防、降低客户损失等。
第一节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较成熟,对于风险管理的理论建立、程序完善、规则清晰,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认可、认可和接受期货市场信息,并按照规则规范建立和完善。